上海留学生落户细则(留学生回国上海落户政策)

2024-04-23 18:04:18

法律分析:留学生落户条件:国(境)外高校博士,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国内“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国(境)外高校硕士;国内非“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硕士;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士。

落户申办条件: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不再要求留学生回国第一份工作必须在上海);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根据政策,缴纳相应社保并满足规定时长;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落户激励条件:

以下4类海归人才可直接落户,只要在来上海全职工作,无需累缴社保: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博士;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机构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世界500强名企等担任高管、技术、科研职务;上海市人社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

落户留学生福利:可购买一辆免税车。

浦江人才计划:可获得最高50万元政府资助资金

浦东创业:可申请15万元创业资金

法律依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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