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米留学中介(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2024-03-29 05:20:49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北京日报报道:前不久发生的澳大利亚5所私立学校倒闭事件,也为准备出国的中国学生敲响了警钟。连日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留学安全”已成为大部分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专家提醒:出国留学慎选中介代办。

明年出国留学人数将达20万

到中介机构咨询者络绎不绝

上周末,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厅里,数十张咨询桌座无虚席,家长和学生们热切地询问出国相关事宜。

“现在学生留学的热情依旧很高。”该公司事业部负责人郭辉介绍:“不过,家长们开始关心学校的性质,如果是私立学校,他们就会多问几句,表现得比较警惕。”

目前,通过电话或亲自到各大留学中介机构咨询的学生和家长络绎不绝,仅金吉列公司每天就能接到1100个电话,高峰日能达到1800个左右。

一份最新出炉的《中国留学行业10年报告》称,中国的留学生数量将持续增长,2010年将达到20万人,2020年将达到30万人。

留学中介机构良莠不齐

国家认定401家网上公示

通常,自费出国留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中介代办,另一种是直接向外国的大学网站申请。

由于中介公司可以帮助申请学校、申请签证,提供境外服务等,免去了许多繁杂手续,大部分自费留学的学生都是通过中介公司代办出国的,即便是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也会以中介为依托。

令人担心的是,留学中介机构良莠不齐。一些不正规的中介机构利用家长和孩子急于出国的迫切心理,承诺“价格便宜”、“毕业后能移民”、“读语言学校可直升大学”等,结果是,钱一到账便撒手不管,甚至干脆“人去楼空”,而学生呢,留学不成,家庭却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学生和家长一心“只要能出去”的心理让不正规中介机构钻了空子,为了增加通过率,这些中介机构往往会推荐学生去办学时间短、稳定性差的学校。从澳洲学校倒闭事件中也不难发现,受到影响的大部分中国学生,多是由一些不知名甚至不正规的中介机构办理的,规模较大的中介公司早在两年前就不向学生推荐这些学校了。

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13日,全国经教育部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共有401家,其中,北京有71家,这些中介机构名单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也有公示。如果选择留学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留学,应选择这些具有合法资质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要选择不具备资质的非法机构。

利用“只要能出去”心理

欺骗案例大多条件诱人

案例一:一家中介机构在广告中宣传:“比利时留学费用低廉,每年只需4至5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很好地学习和生活,如果节俭的话,3万元足够;就业容易,靠打工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升学容易,在比利时正规的语言学校读一年语言,可直接升入比利时的大学。”

在这种优越条件诱惑下,20多个学生花费重金办理好留学手续。可到比利时才发现,那里留学费用相当昂贵,四五万人民币根本不能满足正常的学习生活需要。打工机会也很少,偶有的钟点工工作收入无法支付花销。最重要的是,他们就读的“语言学校”只是从学校租来的两间教室,老师是临时聘的,学校不承认他们是该校的学生。按照比利时的法律,外国学生只能在比利时学习一年语言,如果一年过不了关,不允许重读,只能回国。即使语言过关,也未必能入大学。

案例二:江先生参加了一场某中介举办的“赴德国留学大型免费咨询会”。会上,中介散发了各种宣传资料,称“学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费进入德国公立大学学习;一次性投资10万,读个硕士给父母看看”等等,还承诺“保证B类(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学生在德国科隆语言学院学习一年德语后直升莱茵职业专科学院”。

江先生决定让正在读大一的儿子出国留学。交付11万元学费、中介费后,与中介签订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协议书》。然而,儿子到德国后发现,自己被安排到科隆市郊一栋正在装修的旧楼,来自中国的50多名学生吃、住、学全在楼里。所谓的教室是几间约10多平方米的房间,楼内楼外到处是垃圾。后来,学生们了解到,这家所谓的“科隆语言学院”只是一家私立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与中介宣传的内容相差很大。

更让学生们没料到的是,一年的德语学习结束后,他们未能按约定直接升入莱茵职业专科学院。该学院表示,从未做出过接受中国学生的承诺,是所谓的“科隆语言学院”欺骗了中国学生。

1.5万所较可靠学校网上能查

为移民而留学难以一步到位

鉴于一些国家一段时期以来连续出现学校破产、倒闭等事件,近来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分三批向社会公布了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33个国家办学比较可靠的近1.5万所学校名单。专家建议,留学人员在选择留学学校时,应优先选择已公布名单中的学校。

如果家长和学生不放心,还可以咨询外国驻华使馆,查询和了解国外学校办学资质情况及其它相关留学信息。

对于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专家建议:首先要在思想上做好准备,初步设立一个长远的人生目标,确定自己是否真的需要出国留学;其次,决定出国留学后,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考虑出国的时间、留学的国家、所学的专业、计划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以及学业结束后的打算;第三,初步选定国家、学校、专业后,还得做好学术方面的准备,包括语言、专业知识、国内大学成绩以及其它入学考试。第四,了解要留学国家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生活习惯以及所申请学校和专业的地理位置、课程内容。

在此提醒学生和家长,留学动机一定要纯正,不要为了移民而去留学。应优先选择公立院校,如果选择私立学校,事先要了解学校的资质和声誉。“私立学校倒闭并非偶然和个案,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最好在选择前就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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