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一转让合同纠纷案
2月2日,贵州麻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和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与矿老板孙光星、邵良君(以下简称“原告”)转让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当事双方就争议的麻江黑土冲煤矿探矿证失效责任谁承担等问题展开了激励的争辩。
探矿证失效引发诉讼
原告说,2008年6月10日,他们与和谐公司签订《合作探矿协议书》,该协议确认原告在麻江县黑土冲煤矿总价值折合人民币为888万元。双方还约定,和谐公司支付原告588万元后与之共同探矿,原告占35%股份,和谐公司占65%的股份。协议还明确了双方享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黑土冲煤矿交付和谐公司管理和控制。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书,其中10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的股权以人民币300万元转让给和谐公司,该公司即成为黑土冲煤矿的独立探矿权人,而原告等在此的权益灭失。
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将原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和谐公司的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探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名为合作探矿,但实为探矿权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协议均未生效。最终,该院判令原告返还和谐公司520多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报多次进行报道)。
原告方认为,和谐公司接管黑土冲煤矿后,未尽合理管理和使用矿区内设施设备义务,造成黑土冲煤矿探矿权过期及经济损失。如今,黑土冲煤矿的探矿权及矿山原状都不能再恢复。就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和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88万元。
和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动机有问题,他们目的就是延缓之前判决的案件的执行,而且他本人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此外,按理在双方的协议签订之后,黑土冲煤矿的探矿证应变更过户到和谐公司门下,但原告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引发矛盾纠纷,最终使双方对薄公堂。现今,探矿权证已失效,对此原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黑土冲煤矿存在诸多问题,是一个废矿,而在签订协议时原告隐瞒了事实真相。
探矿证不能过户谁之过?
庭审中,和谐公司是否对煤矿实施了管理行为以及对于探矿权证迟迟未变更过户和探矿证最终失效原告是否有责任成了的双方争论的焦点。
和谐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双方签协议后只是看护煤矿,而没有去接管,也就是说没有实施矿山的管理行为,借此说明原告所谓的损失是不成立的。
而原告认为,和谐公司实际已进场对矿山进行管理和控制,该公司在相关煤井修了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还请工人看守矿山,直到2009年12月30日,才放弃了管理。
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原来请来两位至今还在黑土冲煤矿看守的民工出庭作证,两工友证实了和谐公司修路、修建附属设施以及征地等事实。不过,他们的证言也显示和谐公司未组织力量下井进行煤矿开采。
“两位工友的证词说明我公司并没有在黑土冲煤矿开工生产,也证实了我公司对矿山进行了投入,产生了经济损失。”和谐公司的代理人说。
就探矿证迟迟不过户和已经失效的问题,和谐公司认为原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此,原告说,探矿证过户,须由他出面办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办理过户手续必须取得地质部门勘察和编制资料等。因为之前,和谐公司已委托贵州地质六队进行地质勘察工作,需要的地勘资料就应由和谐公司提供,但该公司迟迟不提供,导致了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和探矿证失效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为查明此事,麻江县法院此前赶到位于凯里高溪的省地质六队进行了调查。在庭审中,法庭出示了对该队副大队长、总工程师杨健所作的调查笔录。
该笔录显示,和谐公司在委托地质六队进行地质勘察工作之后,并未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申请等必须的材料。
和谐公司对这份笔录提出了异议,其代理人认为杨健的证词有倾向性,而且他的说法只代表他个人。原告则要求追加省地质六队为本案第三人。
此案麻江县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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